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9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藍文森
具 保 人 何嘉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4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嘉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何嘉玲因受刑人藍文森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藍文森前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 萬元,由具保人何嘉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而該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148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受刑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經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亦拘提未獲,受刑人更未在監執行或羈押中,此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影本、本院101 年刑保I 字第184 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3 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影本各1 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2 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2 紙在卷可按,足認受刑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