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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02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0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陳群和

具 保 人 黃仲義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仲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陳群和(以下稱被告)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黃仲義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此於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予以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一節,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及收據等影本各1件在卷可按。茲被告所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48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經通知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到案執行未果,再經聲請人簽發拘票命警拘提,亦無所獲等情,有送達證書影本3份,及拘票、報告書等影本各1份,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等影本各2份,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堪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賴秀雯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02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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