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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2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簡源希李蓓鍾貴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2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健民
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健民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賴健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2年7月5 日起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賴健民業經本院於102 年9 月18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是仍有予以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10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鍾貴堯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23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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