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5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政昭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97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政昭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政昭等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以其對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卷附證據資料可資佐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再犯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第6 款規定,於民國102 年10月1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黃政昭等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3 年1 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