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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3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柯志民黃齡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3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建維
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建維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蘇建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坦承犯行,核與證人即購毒者或受讓者霜揚威等人之證述相符,且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足見其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項、第8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及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7 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3 款之規定,裁定羈押在案。

三、茲因被告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全部犯行,且依卷附證據,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均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98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堪認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再就本件被告所涉犯之情節而言,具保、限制出境或限制住居之替代處分,均無法達到防止被告逃匿之效果,且被告所涉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不僅助長毒品氾濫,亦損害社會安全及國人健康甚鉅,本院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延長羈押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之國家、社會公益與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延長羈押尚屬適當且必要,而合乎比例原則。

四、從而,本件被告既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且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雖本案業已於102年5 月8 日審理終結,且於102 年5 月22日宣判,然為確保日後本案可能之二審審判或判決確定後之執行,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應自102 年6 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黃家慧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黃齡玉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36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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