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39號
- 原告
- 盧淑滿
- 被告
- 黃鋊溱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並由本院以101年金重訴字第1083號案件審理中,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千四百七十四萬九千五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陳述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裕溱被訴違反銀行法一案,業經本院以101年金重訴字第1083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