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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王金洲吳昀儒張德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39號

原告
盧淑滿
被告
黃鋊溱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並由本院以101年金重訴字第1083號案件審理中,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千四百七十四萬九千五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陳述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裕溱被訴違反銀行法一案,業經本院以101年金重訴字第1083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9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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