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黃俊能
- 被告
- 張英傑
張瑛慧
陳智豪
陳志遇
江冠達
吳坤男
上列被告等因刑事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本院案號: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24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上列被告張英傑等6 人因刑事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原告黃俊能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468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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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