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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6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劉柏駿施懷閔張文俊

原告
黃俊能
被告
張英傑

      張瑛慧

      陳智豪

      陳志遇

      江冠達

      吳坤男

上列被告等因刑事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本院案號:101 年度金重訴字第24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上列被告張英傑等6 人因刑事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原告黃俊能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張文俊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468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