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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59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游秀雯黃玉琪羅國鴻

原告
廖奇人
被告
吳翠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249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65,781 元。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被告於民國100 年9 月間,將原告公司持有新加坡客人預約單13份及馬來西亞預約單16份共29份帶離公司,造成公司預約單之收益損失,爰請求如訴之聲明。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吳翠容被訴業務侵占一案,業經本院於102 年4月18日以102 年度易字第2249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597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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