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4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145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信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法院組織欄內關於「顏銀邱」之記載,應更正為「顏銀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有如本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舜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