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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673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劉敏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267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建鴻
選任辯護人
賴英姿律師
選任辯護人
熊治璿律師
被告
陳政秀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一○四年九月八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四項為「賴建鴻、陳政秀被訴毀損他人之物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依此解釋,關於明顯之漏載亦屬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容有漏載(理由欄已敘明關於被告賴建鴻、陳政秀被訴毀損他人之物罪部分,應逕為不受理判決,詳原判決第14頁丙、公訴不受理部分),自應增列第4 項為「賴建鴻、陳政秀被訴毀損他人之物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敏芳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673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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