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智易字第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易字第5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盧育新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421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盧育新因違反著作權法,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等2 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雙方達成和解,業據告訴人艾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本院103 年度司中調字第3166號調解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紙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