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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智易字第51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劉敏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易字第5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盧育新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421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盧育新因違反著作權法,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等2 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雙方達成和解,業據告訴人艾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本院103 年度司中調字第3166號調解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紙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敏芳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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