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簡上字第45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莉真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2 年度中交簡字第2597號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1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2480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逕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王莉真於民國102 年9 月2 日21時4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進入位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之「台中之星」汽車旅館之A2號房間住宿。被告於翌日即3 日9 時19分辦理退房前某時,竟萌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將附表所示之物品放進自己之自小客車內竊取之,並辦理退房離開該汽車旅館。經汽車旅館房務人員進入A2房間欲整理房間時,始發現上情而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而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第452 條等規定自明。另按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訴法第3 編第1 章及第2 章之規定,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其認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點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案檢察官於102 年12月6 日偵查終結,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於同年月27日繫屬於本院等節,有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12月27日中檢秀夜方102 偵22480 字第128695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案日期章在卷可憑。惟被告王莉真業於本案繫屬原審後之同年12月28日死亡乙節,有卷附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103 年2 月11日中市○○○○0000000000號函檢附被告除戶部分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可參,揆諸前述,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然原審未察,仍於102年12月31日對被告判決處拘役30日,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未諭知不受理判決難認妥適等語,應有理由,應由本院合議庭將原判決撤銷,改依第一審通常程序審判,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52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品 名│數量│備註│ ├──┼────┼──┼──┤ │ 1. │保潔墊 │1 個│既遂│ ├──┼────┼──┼──┤ │ 2. │羽毛被 │1 件│既遂│ ├──┼────┼──┼──┤ │ 3. │大抱枕 │2 個│既遂│ ├──┼────┼──┼──┤ │ 4. │羽毛枕 │2 個│既遂│ ├──┼────┼──┼──┤ │ 5. │被套 │1 件│既遂│ ├──┼────┼──┼──┤ │ 6. │枕套 │2 件│既遂│ ├──┼────┼──┼──┤ │ 7. │大抱枕套│2 件│既遂│ ├──┼────┼──┼──┤ │ 8. │床單 │2 件│既遂│ ├──┼────┼──┼──┤ │ 9. │大毛巾 │2 件│既遂│ ├──┼────┼──┼──┤ │10. │小毛巾 │2 件│既遂│ ├──┼────┼──┼──┤ │11. │踢鞋墊 │1 個│既遂│ ├──┼────┼──┼──┤ │12. │面紙盒 │1 個│既遂│ ├──┼────┼──┼──┤ │13. │腳踏布 │2 件│既遂│ ├──┼────┼──┼──┤ │14. │桌上立燈│1 個│未遂│ ├──┼────┼──┼──┤ │15. │戶外投燈│1 個│未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