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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高文崇林秉暉郭振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簡上字第45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莉真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2 年度中交簡字第2597號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1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2480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逕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王莉真於民國102 年9 月2 日21時4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進入位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之「台中之星」汽車旅館之A2號房間住宿。被告於翌日即3 日9 時19分辦理退房前某時,竟萌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將附表所示之物品放進自己之自小客車內竊取之,並辦理退房離開該汽車旅館。經汽車旅館房務人員進入A2房間欲整理房間時,始發現上情而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而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第452 條等規定自明。另按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訴法第3 編第1 章及第2 章之規定,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其認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點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案檢察官於102 年12月6 日偵查終結,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於同年月27日繫屬於本院等節,有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12月27日中檢秀夜方102 偵22480 字第128695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案日期章在卷可憑。惟被告王莉真業於本案繫屬原審後之同年12月28日死亡乙節,有卷附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103 年2 月11日中市○○○○0000000000號函檢附被告除戶部分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可參,揆諸前述,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然原審未察,仍於102年12月31日對被告判決處拘役30日,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未諭知不受理判決難認妥適等語,應有理由,應由本院合議庭將原判決撤銷,改依第一審通常程序審判,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52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林秉暉

法 官 郭振杰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品    名│數量│備註│
├──┼────┼──┼──┤
│ 1. │保潔墊  │1 個│既遂│
├──┼────┼──┼──┤
│ 2. │羽毛被  │1 件│既遂│
├──┼────┼──┼──┤
│ 3. │大抱枕  │2 個│既遂│
├──┼────┼──┼──┤
│ 4. │羽毛枕  │2 個│既遂│
├──┼────┼──┼──┤
│ 5. │被套    │1 件│既遂│
├──┼────┼──┼──┤
│ 6. │枕套    │2 件│既遂│
├──┼────┼──┼──┤
│ 7. │大抱枕套│2 件│既遂│
├──┼────┼──┼──┤
│ 8. │床單    │2 件│既遂│
├──┼────┼──┼──┤
│ 9. │大毛巾  │2 件│既遂│
├──┼────┼──┼──┤
│10. │小毛巾  │2 件│既遂│
├──┼────┼──┼──┤
│11. │踢鞋墊  │1 個│既遂│
├──┼────┼──┼──┤
│12. │面紙盒  │1 個│既遂│
├──┼────┼──┼──┤
│13. │腳踏布  │2 件│既遂│
├──┼────┼──┼──┤
│14. │桌上立燈│1 個│未遂│
├──┼────┼──┼──┤
│15. │戶外投燈│1 個│未遂│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5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