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4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文杰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3 年度執字第7634號、103 年度執聲字第1560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張文杰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張文杰因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