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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83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8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湯鑒濃

上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執聲字

第1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湯鑒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湯鑒濃前犯詐欺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 年5 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 年2 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83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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