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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9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柯志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9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彰宸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2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彰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林彰宸因妨害風化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彰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妨害風化 │ 妨害風化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11月20日 │ 103年4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102年度偵字第26986號 │ 103年度偵字第11734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 103年度中簡字第46號 │ 103年度中簡字第978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3年5月30日 │ 103年5月30日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 103年度中簡字第46號 │ 103年度中簡字第978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7月4日 │ 103年7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之案件 │ │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103年度執字第10008號 │ 103年度執字第10326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柯志民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92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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