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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15號

聲請更定其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21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孟輝

上列被告因聲請更定其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肆月」

之記載,應更正為「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及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及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肆月」之記載,顯係「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揭說明,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珮瑛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15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更定其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