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21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羅孟輝
上列被告因聲請更定其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肆月」
之記載,應更正為「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及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及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肆月」之記載,顯係「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揭說明,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