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5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5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建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建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劉建廷因贓物等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仍應與附表編號2 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472 號裁定意旨參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書記官 洪千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建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贓物                      │詐欺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    │99年12月30日              │101年7月26日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
│案號        │年度偵字第5263號          │年度偵字第22899號         │
├─┬────┼─────────────┼─────────────┤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1 年度簡字第700號       │102 年度簡字第660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2年2月27日              │102年12月18日             │
├─┼────┼─────────────┼─────────────┤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101 年度簡字第700號       │102 年度簡字第660號       │
│決├────┼─────────────┼─────────────┤
│  │判決確定│102年4月1日               │103年1月10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
│罰金或易服社│                          │                          │
│會勞動之案件│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
│            │年度執字第4891號(已執畢)│年度執字第1730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59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