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46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 年度聲字第464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柯仁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3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仁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受刑人柯仁和因犯公共危險等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聲請人之請求(見卷附之執行筆錄)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 號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是本件即無庸另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柯仁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公共危險 │肇事逃逸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103年2月5日 │102年7月11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3 年度偵字第5845號 │103 年度撤緩偵字第287 號│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3 年度沙交簡字第304 號│103 年度交訴字第250 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3年3月31日 │103年9月12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3 年度沙交簡字第304 號│103 年度交訴字第250 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3年5月2日 │103年10月1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 │勞動 │ │案件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3 年度執字第6859號 │103 年度執字第16270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