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71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陳葳許芳瑜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7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昭銘
選任辯護人
薛逢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103 年7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引用法條欄內,應補充記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引用法條欄內,應補充記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蓋依原判決理由欄二㈥部分,論述並記載被告陳昭銘持有槍、彈行為,已符合自首要件,並爰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而減輕其刑,顯見原判決之據上論斷之法條,顯係漏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應予補充,且該補充記載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吳昀儒

書記官 鄭晉發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71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