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7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范千雅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 年度毒偵字第132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范千雅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物沒收;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㈠事實部分增加:扣得被告范千雅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用之吸食器1 支。㈡證據部分增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㈢更正:本件移送機關為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等合意內容為:被告全部認罪,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願受有期徒刑7 月,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1 所示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 包,沒收如附表編號2 所示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 支;就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願受有期徒刑9 月,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3所示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之宣告。並同意前揭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前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 包、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均沒收銷燬之,上揭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 支沒收。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款 、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種 類 及 數 量 │ 備 註 │ ├──┼─────────┼─────────────────────┤ │ 1. │甲基安非他命4包 │①102年安保字第240號 │ │ │ │②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2 年5 月8 日草療│ │ │ │ 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 │ │ │ │③鑑驗結果: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5 )、淡黃色結晶│ │ │ │ 送驗數量:0.1402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0.1256公克(淨重)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6 )、透明結晶 │ │ │ │ 送驗數量:0.5401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0.5384公克(淨重)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7 )、透明結晶 │ │ │ │ 送驗數量:0.5248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0.5237公克(淨重)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8 )、透明結晶 │ │ │ │ 送驗數量:0.2944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0.2927公克(淨重) │ ├──┼─────────┼─────────────────────┤ │ 2. │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02年保管字第2878號。 │ │ │1支 │ │ ├──┼─────────┼─────────────────────┤ │ 3. │海洛因2包 │①102年毒保字第184號。 │ │ │ │②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2 年5 月8 日草療│ │ │ │ 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 │ │ │ │③鑑驗結果: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白色粉末 │ │ │ │ 送驗數量:0.2654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0.2597公克(淨重) │ │ │ │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 )、白色粉末 │ │ │ │ 送驗數量:0.0300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0.0272公克(淨重) │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