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1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三利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103 年8 月1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六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內關於「鄭明順」之記載應更正為「楊三利」。
理由
ꆼ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ꆼ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六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內關於「鄭明順」之記載,係屬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諸前揭說明,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ꆼ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