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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判決

103年度金訴字第3號

違反期貨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楊欣怡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芳怡
選任辯護人
廖本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9561號),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一、主文:劉芳怡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劉芳怡與趙培均、劉瑞祺均明知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竟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之犯意聯絡,未經許可,自民國98年間起,由趙培均、劉瑞祺承租址設臺北市○○區0 段0 號101 大樓55樓之C 、臺中市○○區○○路00號14樓之5 ,作為「Melstrep Investments Limited」(下稱Melstrep公司)之臺北辦公室及臺中通訊處,趙培均為負責人、劉瑞祺為副總經理、劉芳怡則印製名片,自稱係「首華金融集團」、「勤信會計師事務所Melstrep Investment Ltd 」國際認證特許財策規劃師及中國註冊高級理財規劃師,負責提供外匯買賣之分析及諮詢,為位在瑞士日內瓦之「Advanced Currency Markets S.A.」(ACM 高級貨幣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CM 公司),對外招攬江益丕、洪瑞松、徐武輝、史哲文、史書華、張晟熙、陳慈慧、黃清意、林嘉貞、何永仁、黃麗芳等不特定客戶,簽訂買賣外匯之申請書,承作應受期貨交易法規範之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其經營方式以10萬美元為1 單位為下限,並由客戶先匯入至少10萬元美金至ACM 公司所有之匯豐私人銀行(瑞士)有限公司戶名為ACM Advanced Currency MarketsS.A. 帳號CZ000000000000000000帳戶內後,委由Melstrep公司利用自動程式交易系統為不特定客戶,買入或賣出美元、歐元、英磅、法郎、日圓、澳元、加幣等外幣,再依各該外幣匯率在市場行情變動之漲跌,計算客戶盈虧。客戶並可選擇做100 %或200 %之槓桿倍數即信用擴張交易;並規定選擇加倍槓桿倍數型年度保本計畫,在保本期間只能提領獲利,不可提領本金,否則Melstrep公司不負保本責任;投資情形則由客戶利用電腦及網際網路連結至Melstrep公司網站查詢。而劉芳怡邀集更多投資者加入,劉瑞祺允諾其可獲得投資金額2 %之分紅,而以此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嗣於102 年2 月間,趙培均、劉瑞祺均因違反期貨交易法遭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調查,劉芳怡乃於102 年4 月18日具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自首,並願接受裁判,因而查悉上情。

三、證據:除補充被告劉芳怡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四、處罰條文:期貨交易法第112 條第5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62條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楊欣怡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
元以下罰金: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
    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金訴字第3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期貨交易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