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緝字第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3年度附民緝字第12號
- 原告
-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裕芳
- 訴訟代理人
- 洪啟儒
- 被告
- 張小華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金重訴緝字第80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張小華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業經本院103年度金重訴緝字第80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按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即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