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306號
- 原告
- 陳寳堂
- 被告
- 葉志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178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部分:
㈠訴之聲明:
⒈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3 千萬元,並自起訴書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事實及理由:詳如起訴書記載。
二、被告部分: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葉志明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178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