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5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538號
- 原告
- 臺中市縫紉業職業工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碧鈺
- 被告
- 林維信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103年度易字第25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背信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參諸上開說明,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