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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字第1872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高增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187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家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2109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家德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蘇家德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第1 項第3 款之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應依同條例第6 條第1 項科刑。爰審酌被告係列管之後備軍人,依法有應受教育召集,且其於戶籍遷出遷入或住址變更時有申報之義務,竟無故未依規定申報住居所遷移,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所為業已妨害國家後備軍人動員之順暢及兵役之有效管理,兼衡被告曾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50日,已於民國102 年8 月21日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戶役政連結系統作業記載被告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被告坦承犯行、本件犯罪手段和平、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第1 項第3 款、第6 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增泓

書記官 張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款: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
後備軍人犯第1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
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條或第6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字第1872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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