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字第18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187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家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2109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家德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蘇家德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第1 項第3 款之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應依同條例第6 條第1 項科刑。爰審酌被告係列管之後備軍人,依法有應受教育召集,且其於戶籍遷出遷入或住址變更時有申報之義務,竟無故未依規定申報住居所遷移,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所為業已妨害國家後備軍人動員之順暢及兵役之有效管理,兼衡被告曾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50日,已於民國102 年8 月21日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戶役政連結系統作業記載被告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被告坦承犯行、本件犯罪手段和平、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第1 項第3 款、第6 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款: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 後備軍人犯第1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 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條或第6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