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1號
- 原告
- 廖錫輝
- 被告
- 許芳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中簡字第1336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1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中簡字第1336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