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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黃家慧黃齡玉陳玟珍

原告
廖錫輝
被告
許芳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中簡字第1336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家慧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陳玟珍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1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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