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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40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廖穗蓁黃司熒戰諭威

原告
呂小燕
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 律師
被告
陳謝瑋
被告
甲公司 不詳
被告
吳昉冀
訴訟代理人
郭凌豪 律師
被告
蔡仕賢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江麗媛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樹晨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 律師
複代理人
郭敬元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戰諭威

                   書記官 蔡柏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401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