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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45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鄭舜元顏銀秋張凱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145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信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法院組織欄內關於「顏銀邱」之記載,應更正為「顏銀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有如本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張凱鑫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458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