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6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267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建鴻
- 選任辯護人
- 賴英姿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熊治璿律師
- 被告
- 陳政秀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一○四年九月八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四項為「賴建鴻、陳政秀被訴毀損他人之物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依此解釋,關於明顯之漏載亦屬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容有漏載(理由欄已敘明關於被告賴建鴻、陳政秀被訴毀損他人之物罪部分,應逕為不受理判決,詳原判決第14頁丙、公訴不受理部分),自應增列第4 項為「賴建鴻、陳政秀被訴毀損他人之物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