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8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88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莊舜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舜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莊舜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仍應與附表編號2 、3 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472 號裁定意旨參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莊舜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 │101年12月18日 │102 年11月19日凌晨3 時20分│102年10月16日 │ │ │ │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 │ │ │ │某時許 │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 │案號 │年度毒偵字941號 │年度毒偵字第1099號 │年度毒偵字第1296號 │ ├─┬────┼─────────────┼─────────────┼─────────────┤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2 年度簡字第778號 │103 年度簡字第1779 號 │103年度中簡字第1393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25日 │103年4月11日 │103年7月29日 │ ├─┼────┼─────────────┼─────────────┼─────────────┤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102 年度簡字第778號 │103 年度簡字第1779號 │103年度中簡字第1393號 │ │決├────┼─────────────┼─────────────┼─────────────┤ │ │判決確定│103年2月5日 │103年7月3日 │103年9月9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是 │ │罰金或易服社│ │ │ │ │會勞動之案件│ │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 │ │年度執字第2987號(已執畢)│年度執字第12900 號 │年度執字第13988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