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5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建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建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劉建廷因贓物等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仍應與附表編號2 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472 號裁定意旨參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建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贓物 │詐欺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 │99年12月30日 │101年7月26日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 │案號 │年度偵字第5263號 │年度偵字第22899號 │ ├─┬────┼─────────────┼─────────────┤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1 年度簡字第700號 │102 年度簡字第660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2年2月27日 │102年12月18日 │ ├─┼────┼─────────────┼─────────────┤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101 年度簡字第700號 │102 年度簡字第660號 │ │決├────┼─────────────┼─────────────┤ │ │判決確定│102年4月1日 │103年1月10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 │罰金或易服社│ │ │ │會勞動之案件│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 │ │年度執字第4891號(已執畢)│年度執字第1730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