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00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施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39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順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4月21日 │103年6月12日 │103年6月13日 │ │ (民國) │ │ │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及 ├───┼────────┼────────┼────────┤ │案號│案號 │103 年度偵字第 │103 年度偵字第 │103 年度偵字第 │ │ │ │14054 號 │16528 號 │18630 號 │ ├──┼───┼────────┼────────┼────────┤ │最後│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 │審 │案號 │103 年度中簡字第│103 年度中簡字第│103 年度中簡字第│ │ │ │1380號 │1413號 │1669號 │ │ ├───┼────────┼────────┼────────┤ │ │判決 │103年7月17日 │103年7月31日 │103年9月2日 │ │ │日期 │ │ │ │ ├──┼───┼────────┼────────┼────────┤ │確定│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 │ │案號 │103 年度中簡字第│103 年度中簡字第│103 年度中簡字第│ │ │ │1380號 │1413號 │1669號 │ │ ├───┼────────┼────────┼────────┤ │ │確定 │103年8月18日 │103年8月25日 │103年10月6日 │ │ │日期 │ │ │ │ ├──┴───┼────────┴────────┼────────┤ │ 備 註 │編號1 、2 號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 │ │ │39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