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3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峻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峻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受刑人劉峻樺因犯公共危險等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2 月11日執行筆錄)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峻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⒈ │ ⒉ │ ├────────┼───────────┼───────────┤ │罪 名│服用酒精致不能安全駕駛│肇事逃逸 │ │ │動力車輛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 │犯 罪 日 期│102年6月14日 │102年6月14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2 年度偵字第17120 號│102 年度偵字第17120 號│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2 年度交訴字第398 號│102 年度交訴字第398 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2年11月4日 │102年11月4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2 年度交訴字第398 號│102 年度交訴字第398 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2月2日 │102年12月2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 年度執字第367 號(│103 年度執字第368 號(│ │ │刑期自104 年3 月11日起│刑期自103 年2 月11日起│ │ │至104 年6 月10日止) │至104 年3 月10日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