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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3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3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峻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峻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受刑人劉峻樺因犯公共危險等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2 月11日執行筆錄)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書記官 洪千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峻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⒈          │          ⒉          │
├────────┼───────────┼───────────┤
│罪            名│服用酒精致不能安全駕駛│肇事逃逸              │
│                │動力車輛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
│犯   罪  日   期│102年6月14日          │102年6月14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2 年度偵字第17120 號│102 年度偵字第17120 號│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2 年度交訴字第398 號│102 年度交訴字第398 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2年11月4日          │102年11月4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2 年度交訴字第398 號│102 年度交訴字第398 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2月2日          │102年12月2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
│或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3 年度執字第367 號(│103 年度執字第368 號(│
│                │刑期自104 年3 月11日起│刑期自103 年2 月11日起│
│                │至104 年6 月10日止)  │至104 年3 月10日止)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39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