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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1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1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建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建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曾建隆因竊盜等4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3 、4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

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見卷附之請求定應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書記官 洪千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曾建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        │         1.         │         ⒉.        │        ⒊          │        ⒋          │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    │102年8月31日        │102年9月2日         │102年9月2日         │102年9月5日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案號        │署102 年度偵字第2274│署102 年度偵字第2274│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
│            │8 、23007 號        │8 、23007 號        │第24171 、24763 號  │第24171 、24763 號  │
├─┬────┼──────────┼──────────┼──────────┼──────────┤
│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2 年度易字第3338號│102 年度易字第3338號│102年度易字第3481號 │102年度易字第348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25日       │102年12月25日       │103年1月6日         │103年1月6日         │
├─┼────┼──────────┼──────────┼──────────┼──────────┤
│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102 年度易字第3338號│102 年度易字第3338號│102年度易字第3481號 │102年度易字第3481號 │
│決├────┼──────────┼──────────┼──────────┼──────────┤
│  │判決確定│103年1月20日        │103年1月20日        │103年1月27日        │103年1月27日        │
│  │日期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否                  │是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            │署103 年度執字第2143│署103 年度執字第2144│察署103 年度執字第  │察署103 年度執字第  │
│            │號(刑期自106 年11月│號(刑期自106 年3 月│2844號(編號3 、4 合│2844號(編號3 、4 合│
│            │29日起至107 年4 月28│29日起至106 年11月28│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            │日止)              │日止)              │刑8 月,刑期自107 年│刑8 月,刑期自107 年│
│            │                    │                    │4 月29日起至107 年12│4 月29日起至107 年12│
│            │                    │                    │28日止)            │28日止)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14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