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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91號

104年度易字第137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李雅俐廖素琪時瑋辰

                   104年度訴字第22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昱皇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選任辯護人
翁晨貿律師
被告
張志浩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告
劉嘉鎧
被告
劉嘉浩
被告
廖原頡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少連偵字第52號)及追加起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少連偵字第219號、104年度少連偵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日一0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一號、一0四年度易字第一三七號、一0四年度訴字第二二一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昱皇、張志浩、劉嘉鎧、劉嘉浩、廖原頡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日以103年度訴字第1291號、104年度易字第137號、104年度訴字第22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就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時瑋辰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91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