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2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湯凱任(冒名湯凱丞)
具 保 人 陳佩吟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佩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湯凱任(冒名湯凱丞),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陳佩吟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被告湯凱任經本院合法傳喚均未到庭,且被告亦已由本院另案(102年度易字第1072號)發布通緝,有通緝書影本附於本院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則具保人既無法擔保被告按期到庭,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