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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27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簡源希李蓓洪瑞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2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湯凱任(冒名湯凱丞)

具 保 人 陳佩吟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佩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湯凱任(冒名湯凱丞),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陳佩吟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被告湯凱任經本院合法傳喚均未到庭,且被告亦已由本院另案(102年度易字第1072號)發布通緝,有通緝書影本附於本院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則具保人既無法擔保被告按期到庭,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洪瑞隆

書記官 楊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27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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