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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3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簡源希洪俊誠洪瑞隆

原告
王○洋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王睿閎
代理人
陳婕綸
被告
吳天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2 年度易字第37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洪瑞隆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35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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