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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31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劉正中

原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登陽
訴訟代理人
許其宗
被告
楊千輝
被告
李文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6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辯論終結,並分別於民國103年3月
    12日、同年5月19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茲原告於103年6月23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有蓋有本院收發室收件章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可證
    ,依照前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13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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