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313號
- 原告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李登陽
- 訴訟代理人
- 許其宗
- 被告
- 楊千輝
- 被告
- 李文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6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辯論終結,並分別於民國103年3月
12日、同年5月19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茲原告於103年6月23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有蓋有本院收發室收件章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可證
,依照前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