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6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367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文濱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