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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1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劉麗瑛蔡家瑜戴嘉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19號

原告
鄭永凱
被告
黃厚碩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易字第352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 法 官 劉麗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蔡家瑜

                  法 官 戴嘉慧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19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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