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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53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劉敏芳陳翌欣李婉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538號

原告
臺中市縫紉業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林碧鈺
被告
林維信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103年度易字第25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背信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參諸上開說明,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對於刑事判決上訴時始得對本判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陳翌欣

法 官 李婉玉

書記官 陳惠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538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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