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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緝字第1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鄭舜元張文俊顏銀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3年度附民緝字第12號

原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芳
訴訟代理人
洪啟儒
被告
張小華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金重訴緝字第80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張小華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業經本院103年度金重訴緝字第80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按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即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張文俊

法 官 顏銀秋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緝字第12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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