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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緝字第2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高文崇吳司熒郭振杰

原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被告
張小華 原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

      陳東霖 原住臺中市西屯區西屯路3段159巷56弄43

      曾世珍 原住臺中市○里區○○街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一0三年度訴緝字第二八一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雖上開刑事案件業據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諭知免訴之判決,惟原告已向本院具狀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吳司熒

                  法 官 郭振杰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緝字第25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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