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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164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劉敏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164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信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953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信嘉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構成累犯之前科更正為「賴信嘉前因竊盜、毒品等案件,各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且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第445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5 月確定(下稱①案);又因竊盜案件,各經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並經臺灣南投地院以100 年度審聲字第149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下稱②案),上開①、②兩案經接續執行,甫於103 年11月1 日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賴信嘉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再被告前因竊盜、毒品等案件,各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且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第445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5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各經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並經臺灣南投地院以100 年度審聲字第149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上開①、②兩案經接續執行,甫於103 年11月1 日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仍不知警惕,竟趁被害人家中客廳僅有高齡且行動不便之婆婆獨處之機會,藉口登堂入室竊取取財,惟考量本件所竊取之商品價值非高,情節尚輕,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1646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