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16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164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信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953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信嘉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構成累犯之前科更正為「賴信嘉前因竊盜、毒品等案件,各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且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第445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5 月確定(下稱①案);又因竊盜案件,各經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並經臺灣南投地院以100 年度審聲字第149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下稱②案),上開①、②兩案經接續執行,甫於103 年11月1 日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賴信嘉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再被告前因竊盜、毒品等案件,各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且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第445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5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各經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並經臺灣南投地院以100 年度審聲字第149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上開①、②兩案經接續執行,甫於103 年11月1 日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仍不知警惕,竟趁被害人家中客廳僅有高齡且行動不便之婆婆獨處之機會,藉口登堂入室竊取取財,惟考量本件所竊取之商品價值非高,情節尚輕,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