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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169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169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舜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毒偵字第21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舜閔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 至6 行「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業於民國103 年7 月10日執行完畢出監」之記載,應更正為「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及4 月,嗣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1 年5 月17日入監,於101 年10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1692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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