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16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169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莊舜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毒偵字第21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舜閔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 至6 行「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業於民國103 年7 月10日執行完畢出監」之記載,應更正為「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及4 月,嗣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1 年5 月17日入監,於101 年10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