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64號
- 原告
- 謝玉英
- 原告
- 王顯文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嚴佳宥律師
- 被告
- 朱志銘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 年度審交簡字第11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05 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64號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 年度審交簡字第11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05 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