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3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139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奕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7333號,本院原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14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黃奕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