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智易字第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智易字第5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宣堤
- 選任辯護人
- 胡達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9868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中智簡字第5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王宣堤明知社群網站「facebook」上之「0000愛瘦身」粉絲團等網頁上所刊登之內容或標題為「…我連呼吸也會胖」、「此時不瘦待何時之『黃金瘦身期』」、「迷思:每天只吃XX一定瘦?」等文字及圖片,係艾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絲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圖文著作(下稱本件圖文著作),未經艾絲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而侵害上開圖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詎被告王宣堤竟仍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自民國102年5月間某日起,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0樓租屋處,利用電腦網路設備連結上網,使用其申設之帳號登入「facebook」網站,在「facebook」成立「改變早餐健康瘦身找上我(減肥諮詢)」粉絲團後,擅自重製本件圖文著作,並刊登在其上揭face book粉絲團網頁而公開傳輸,侵害艾絲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經艾絲公司於103年6月6日發覺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王宣堤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且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從一重罪之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財產權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涉上開犯行,依著作權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艾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且經告訴人艾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6月30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2頁至第33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