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智簡字第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智簡字第2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温依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1463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以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温依玲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中關於被告犯意之記載
,應更正為:「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接續犯意」;證
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餘均引用起
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起訴書雖認被告係犯商標法
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惟被告於警
詢、偵查中均自承其已賣出大約10件商品(見警卷第4 頁、
104 年度偵字第21463 號卷第10頁反面),足見被告已有販
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自應成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罪,又因二者之基礎犯罪事實同一,且屬同一法條之罪名
,故逕行論以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無庸變更檢察
官所引法條,附此敘明。再按,行為人主觀上苟基於單一之
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
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
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
之一罪(參照最高法院99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本
件被告係基於單一之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決意,於密切接
近之時間、同地接續實施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數行
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又被告
以一販賣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各商標權人之權利,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以一罪論。至起訴書附表漏載如
本件附表編號25至28所示之仿冒商品,因該部分與起訴部分
具有上開審判不可分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所販售者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販賣仿冒商
品以營利,犯罪動機並非良善,且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
功能,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
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令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
被告為貪圖小利,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品,對商標專用權人
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破壞我
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迄今尚未與商標權人
達成和解,本非不得予以嚴懲;惟斟酌被告前未曾受有任何
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堪認良好,
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及衡其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價值及獲取之利益非鉅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專用權人之註冊商標商品,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
、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柏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物 品 名 稱 │商標權人 │數量│
├──┼─────────────┼──────┼──┤
│一 │仿冒之「CHANEL」褲子 │瑞士商香奈兒│3件 │
│ │ │公司 │ │
├──┼─────────────┼──────┼──┤
│二 │仿冒之「CHANEL」衣服 │瑞士商香奈兒│13件│
│ │ │公司 │ │
├──┼─────────────┼──────┼──┤
│三 │仿冒之「CHANEL」裙子 │瑞士商香奈兒│2件 │
│ │ │公司 │ │
├──┼─────────────┼──────┼──┤
│四 │仿冒之「CHANEL」鞋子 │瑞士商香奈兒│2雙 │
│ │ │公司 │ │
├──┼─────────────┼──────┼──┤
│五 │仿冒之「CHANEL」手提包 │瑞士商香奈兒│1只 │
│ │ │公司 │ │
├──┼─────────────┼──────┼──┤
│六 │仿冒之「PRADA」衣服 │盧森堡商普瑞│3件 │
│ │ │得公司 │ │
├──┼─────────────┼──────┼──┤
│七 │仿冒之「PRADA」鞋子 │盧森堡商普瑞│1雙 │
│ │ │得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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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仿冒之「CHLOE」衣服 │法商蔻依公司│4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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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仿冒之「miu miu」衣服 │盧森堡商普瑞│2件 │
│ │ │得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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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仿冒之「miu miu」鞋子 │盧森堡商普瑞│1雙 │
│ │ │得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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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仿冒之「BURBERRY」褲子 │英商布拜里公│13件│
│ │ │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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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仿冒之「BURBERRY」衣服 │英商布拜里公│42件│
│ │ │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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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仿冒之「BURBERRY」鞋子 │英商布拜里公│1雙 │
│ │ │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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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仿冒之「HERMES」衣服 │法商埃爾梅斯│2件 │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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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仿冒之「HERMES」鞋子 │法商埃爾梅斯│2雙 │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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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仿冒之「Christian Dior」鞋│法商克麗絲汀│2雙 │
│ │子 │迪奧高巧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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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仿冒之「GUCCI」褲子 │義大利商固喜│1件 │
│ │ │歡固喜公司(│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固歡喜固喜公│ │
│ │ │司) │ │
├──┼─────────────┼──────┼──┤
│十八│仿冒之「GUCCI」衣服 │義大利商固喜│4件 │
│ │ │歡固喜公司(│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固歡喜固喜公│ │
│ │ │司) │ │
├──┼─────────────┼──────┼──┤
│十九│仿冒之「GUCCI」皮夾 │義大利商固喜│2只 │
│ │ │歡固喜公司(│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固歡喜固喜公│ │
│ │ │司) │ │
├──┼─────────────┼──────┼──┤
│二十│仿冒之「GUCCI」鞋子 │義大利商固喜│1雙 │
│ │ │歡固喜公司(│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固歡喜固喜公│ │
│ │ │司) │ │
├──┼─────────────┼──────┼──┤
│二一│仿冒之「GUCCI」手提包 │義大利商固喜│1只 │
│ │ │歡固喜公司(│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固歡喜固喜公│ │
│ │ │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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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仿冒之「BOTTEGA VENETA」 │瑞士商柏蒂溫│5只 │
│ │手提包 │妮達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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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仿冒之「LV」皮帶 │法商路易威登│1條 │
│ │ │馬爾悌耶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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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仿冒之「LV」鞋子 │法商路易威登│2雙 │
│ │ │馬爾悌耶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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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仿冒之「MARC JACOBS」衣服 │美商瑪寇雅可│2件 │
│ │ │波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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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仿冒之「KENZO」衣服 │法商肯諾公司│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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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仿冒之「MARC BY MARC │美商瑪寇雅可│2件 │
│ │JACOBS 」 衣服 │波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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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仿冒之「GIVENCHY」衣服 │法商紀梵希公│1件 │
│ │ │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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